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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一
負責管區內的治安保衛、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參與社會聯防,維護管區內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證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
1、對整個管區范圍內的安全賦有組織領導的具體責任,制定保安部的工作計劃和目標。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部各項工作,定期對本部員工進行考核。
3、組織傳達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的指示,對重大案件、事故親自組織調查、處理。
4、負責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各類案件。
5、負責制定本部保安人員的各項制度及業務培訓計劃,定期開展保安業務知識培訓、及保安技能訓練。
1、保安員上崗必須穿著制服,佩帶裝備,端正儀容;糾正違章時先敬禮,必須做到以禮待人。
2、值班保安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搶劫工作,認真檢查設備設施,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查明情況,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及領導,確保管區的安全。
3、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設法抓獲。
4、愛護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對崗位內的一切設施、財物不得隨便移動及亂用。熟悉消防器件的位置及使用方法,遇到突發事件時能正確進行處理。
5、值班期間,對崗位發生的各種情況要認真處理,并且做好詳細的書面記載。
6、遇到緊急、突發性重大事件,要及時向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按時按規定交接班,不得遲到、早退,更不能誤班、漏班。
1、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管區、保安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管理、聽從安排、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做斗爭。
3、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4、值班時禁止喝酒、吸煙、吃零食;不準嬉笑打鬧;不準會客、看書報;不準做其他與值班執勤職責無關的事。
5、不準包庇壞人,不準貪污受賄,不準徇私舞弊。
6、愛護各種警械器具裝備,不得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7、不準利用娛樂之便作變相賭博。
8、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有事外出時必須請假。
1、接班保安員要按規定著裝,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在登記薄上記錄接班時間。
2、交接班時,交班的保安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向接班保安員交代、移交清楚。
3、交班保安員要等接班保安員對管區巡邏一遍進行驗收后才能下班,接班保安員驗收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接班時間15分鐘。
4、接班保安員驗收時發現的問題,由交班保安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員離開崗位后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員承擔責任。
(1)監控室24小時嚴密監視保安對象的各種情況,發現可疑或不安全跡象,及時通知值班保安就地處理,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隨時匯報變動情況直到問題處理完畢,并記錄好當班的監控情況。
(2)24小時保持與各保安班的通訊聯系。
(3)接待業主或住戶的投訴,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規行為并做好處理記錄。
(4)及時檢查保安器材和監控設備(包括通訊器材)的使用性能,做好保養和及時更換工作,保證其在工作中的正常使用。
(5)出現緊急情況時,利用對講機進行人員的統一指揮調度。
(6)要記錄當班的監視情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提前做好上崗準備,按時接班、著裝嚴整;做好交接班手續,無遺漏、無差錯、哨位設施無損壞、無丟失,勤務登記準確及時內容清楚,如實記錄和反映情況;保持室內衛生整潔,交接班以后,上一班打掃完衛生后才能離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上班時精神集中,不準擅離崗位,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嚴守崗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發生可疑情況,嚴密監視,同時通知該區域保安和報告上級,密切配合,確保安全。
(1)嚴格按著裝要求著裝,做到著裝整齊,佩戴齊全,準時上崗。
(2)值班中不準擅自離崗,不準嬉笑打鬧、看書報、吃東西、睡覺,不準聽收音機和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
(3)嚴密注意進出管轄區域內的人員,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對身份不明人員(無任何證件),形跡可疑,衣冠不整者,保安人員有權制止其進入。
(4)對帶有危險物品進入管轄區域內的人員,保安員要嚴格檢查并登記,或由保安員代為保管。
(5)值班人員要經常上、下樓巡邏,管轄區域內入口處保證24小時有人執勤,另一人上下巡邏,檢查有無可疑情況和人員及不安全因素,發現問題,應嚴格監視,及時匯報。
(6)熟悉樓層消防設施的布局、設置,經常檢查設施是否完好、有效,并與消防中心嚴密配合,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7)認真做好執勤記錄,不準代他人填寫,接班人員未上崗前,不準下崗,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責任明確。
(1)著裝整齊、佩戴齊全,按規定上崗交接班。
(2)執勤中不準擅自離崗,不準嬉笑打鬧,不準看書報雜志、吃東西、睡覺或進行其他與執勤職責無關的事。
(3)認真檢查出入車輛,指揮車輛按規定線路行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準亂停亂放,確保通道暢通無阻,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4)嚴格控制外來車輛及閑雜人員、小商販進入管區,外來車輛進入管區,一律實行收費制度,按規定的標準收取,不準亂收費。
(5)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生、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作詳細記錄,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6)積極配合其他班組的保安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把好管區的大門。
(1)實行24小時監視和巡察,防止不安全事件的發生。
(2)對于形跡可疑的人進行證件檢查,必要時檢查其所帶物品。
(3)對于帶出管區或在管區起卸的較大的物品,要檢查單位證明,個人證件,與物主單位聯系核實,并予以登記。
(4)制止管區范圍內的打架斗毆事件。
(5)制止在管區范圍內大聲喧嘩,以免影響他人的工作休息,尤其是夜間遇此情況,保安員要上前制止。
(6)接到住戶的報警,要立即向監控室匯報,并立刻前去現場處理。
(7)看管好管區范圍內的車輛,防止撬盜車事件的發生。
(8)監視管區范圍內的物業,及時消滅火災隱患。
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二
一、校園保安員在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縣保安服務公司及派駐學校安全領導工作小組的管理下,積極協助做好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學校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統一著裝,文明執勤。在執勤期間,保安員應著統一的保安服裝,攜帶橡膠警棍、催淚器等必備防衛器具裝備,文明執勤。
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校門管理。在學校上、放學進出校門時,通過驗證、觀察、詢問等方法,確保進入學校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校徽,或學校發出的其他有效證件,防止非學校人員進入學校。上課期間要關閉學校大門,對上課期間外出的學生,應憑學校發放的有效證明(或出門條)放行。認真協助值班老師做好遲到學生登記工作。
四、加強外來人員管理工作。非校內人員,保安員應認真核實對方身份、來訪目的,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確認無不良行為后,經學校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放行。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五、加強校園安全巡視。做好學生在校期間夜間及周末校內的巡邏,落實校園周邊50米內安全巡視。放學前,保安員要提前到校門口疏導車輛、人流,同時要注意觀察并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治安事件,確保學生有序、安全離校;對不能制止應及時向校方治安負責人報告并報警,對正在發生侵害師生的行為,可以使用防衛器具予以制止;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偵查、處置工作。配合學校開展安全檢查,發現校內的治安、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六、勸導騎車師生下車進出校門,學生離校后做好清校工作。
七、收集、掌握、報告校園及周邊治安動態和信息。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會議和集體活動。
八、完成公安機關和保安服務公司及派駐學校交辦的其他保安工作。
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三
一 、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全民族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二、負責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可移動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陳列、展示,充實博物館展品的內容,提高展品的內涵。
三、對館藏文物按有關規定進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盜,確保文物安全。
四、對全縣范圍內的歷史、民俗文物進行普查、征集和保護。
五、舉辦文物展出,發揮宣傳窗口作用,為縣域經濟發展服務,推動我縣旅游業發展。
六、對各個時期遺址、歷史建筑物進行保護,防止文物非法流通,打擊文物犯罪活動,創造健康有序的文物保護環境。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 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 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 加強對保衛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 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發動并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四、 定期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第三章 保衛組織
第五條 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衛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衛股或專職保衛干部。
博物館保衛干部和警衛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占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衛干部和警衛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并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一、 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衛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 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 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 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衛干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 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審查,并監督實施和竣工的驗收。
六、 經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 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 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 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準,并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后,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保衛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第五章 防盜
第九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 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筑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并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 凡收購、登記、鑒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定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二級文物進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條 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新設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須經保衛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鑒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條 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值勤時,必須忠于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后的文物檢查和清館凈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衛巡邏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時處理,并重點加強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條 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干部,組織群眾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 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衛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并加強對消防干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 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柜、架。
第七章 技術預防
第二十條 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并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范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鑒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并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 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控制室應盡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隱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鼾。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并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第八章 獎懲
一、 安全措施落實,忠于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 主動發現防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五、 保衛干部和警衛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四、 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隱匿不報者;
五、 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 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
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四
一、熱愛本職,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令,負責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牢固樹立“業主至上,服務第一”的服務宗旨;和“忠誠公司,愛崗敬業”的職業道德。
三、堅持原則,明辨是非,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如發生火災、盜竊、兇殺等突發事件,保安人員必須做好必要的應急處理并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本小區物管站和轄區派出所。
四、堅持預防與打擊處理相結合,進行經常性治安防范巡視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上報物管站。
五、嚴禁外來閑雜人員進入小區,來訪人員必須登記,準許后方可入內。
六、對進出車輛和停放車輛要嚴格管理,統一指揮,嚴禁亂停亂放;未經登記允許不得進入小區,嚴禁貯裝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七、做好各項登記及交接班記錄。
八、公司、物管站或地方相關部門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
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五
2、負責本店商品和資產的安全治理
3、負責本店收銀區、金庫、送款等錢財安全
4、負責本店消防安全治理
5、負責稽核顧客所購商品
6、負責突發事故處理、人員疏散
7、車輛、門鎖、鑰匙治理
8、開門關門作業及貨物進出治理
9、專業文件歸檔、保管主要工作:
保安員的崗位職責篇六
1、著裝整齊,按規定上崗交接班,忠于職守,在崗時不得與其他無關人員聊天。
2、熟悉并掌握小區業主情況,做好崗亭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3、疏通車輛和人員進出,維護門口交通秩序,保證車輛及行人安全,使門前暢通無阻。
4、負責外來人員和外來車輛的檢查,嚴格按規定登記。對不符合要求進入小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禮貌勸阻,對可疑情況提高警惕,及時報告,確保安全。
5、嚴格制止閑雜人員、小商販、推銷人員進入轄區及裝修人員擅自進入小區自找“生意”。
6、負責對運出小區的物品進行查驗,做好回收放行條和登記工作。
7、熟悉轄區內區域地形、單元戶數、樓座排序、物業范圍道路走向,各種設備、設施的分布位置及全面的物業情況及裝修狀態。
8、堅持執行用戶大宗及貴重物品平整出入制度,確保用戶財產安全。
9、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詳細記錄值班中所發生、處理的各種情況。
10、為業主(住戶)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簡單咨詢服務,及來訪客人行走路線,樹立公司形象。
11、禁止3噸以上貨車進入小區,嚴禁危險品進入小區。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操作要求:
(一)出入管理規定:
1、人員出入管理:
(1)阻止各類推銷人員、攤販等非業主進入。
(2)裝修施人員應到管理處辦理臨時出入手續,統一佩帶施工臨時出入證。
(3)參觀人員、抄表、送水、快遞、送奶工等外來人員,一律至管理處辦理手續,佩帶臨時出入證,方可進入轄區。
(4)有陌生人進入轄區:
起立、敬禮、禮貌詢問;
當來人說明是住戶時,禮貌要求對方出示業主證或臨時出入證;
當來人說明是來訪者,問清到哪一幢哪一戶找誰,如來人準確說明,嚴格履行訪客登記手續;如來人無法說明,請其聯系好后,再來訪。
(5)遇公司主任級以上(含主任)領導和業委會委員進出時,須敬軍禮。
2、物品出入管理:
(1)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進放轄區。
(2)施工用具、材料進出及時做好登記。
(3)凡攜帶家電、用具、電腦設備等大件物品出門,應填寫《物品出門單》,業主簽字,經驗證核對無誤后,方可許行。
(4)裝修施工人員攜帶物品離開轄區,門崗安保應有禮貌地檢查,履行放行手續。
(二)門崗作業標準:
1、根據管理處規定,在指定位置、指定方面立崗、嚴禁脫崗。
2、立崗姿勢端正,身體挺直,雙方背后,兩腳呈跨立狀,不準稍息、呈倚狀或其它不雅姿勢,面帶微笑。
3、按管理處規定的立崗時間立崗。
4、對進入轄區的機動車實行進出登記制度。
5、特重物、特長物不得從電梯上樓,必須向業主或施工人員講解清楚。
6、交接崗按規范操作。
(三)門崗作業規程:
1、對出入轄區的陌生人員進行查詢,禮貌用語、態度好、并認真解答、登記(來訪客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填寫訪客登記表,說明來訪事由,被訪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對熟悉的業主進出,須點頭微笑,主動問候。
2、裝修人員進出時,需請其出示出入證;短時間維修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說明維修房號、天數;對剛進場裝修人員進入時,應填寫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并由安保將其帶至管理處辦理出入證。
3、遇車輛進出時要立正、敬禮、問候、作交通指揮手勢地,車開走后,登記車牌號、卡號、進出時間。
4、陌生車輛進出時,要查詢、登記,有疑問的車輛拒絕進入小區,請其電話聯系,由被訪人來接,方可進入。